《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动的实施办法》的申报指南

根据《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长市监规〔2021〕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一条  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一)政策条件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入围的单位和个人;

2、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的单位和个人;

3、获得“质量攻关成果奖”的单位;

4、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

5、当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或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5万元;

3、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各级政府质量奖、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以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3、中国专利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其他知识产权类奖项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获奖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申请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资金匹配的,需提供国家或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二条   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一)政策条件

1、上海品牌认证:获得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内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2、上海标准:经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综合评定为“上海标准”,并已颁发“上海标准”证书的标准项目;

3、标准化示范试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已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4、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且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5、绿色产品认证: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书为有效状态;

2)申报有效期为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之日起一年内;

3)认证地址须包括长宁区地址。

7、自愿性认证: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140001800022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2、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4、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6、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7、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上海品牌认证、绿色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2、上海标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公告以及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3、标准化示范试点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材料、示范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示范试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项目总结、专家验收意见、验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4、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正式标准文本;

3)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专利、市级相关部门证明)复印件;

4)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已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认证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一)政策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

2)申请有效期为发明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2、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资金匹配

当年度获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 

3、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

1)成立满年,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近三年年均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2)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

4)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率达到60%;

6)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专利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并有专人负责专利工作;

注:企业成立满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份计算。

(二)扶持标准

1、市区两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申请费、实审费和授权费总额的一半。

1)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

2)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实审,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最高5000元支持。对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3、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已获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再获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已获资助予以抵扣。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或港澳地区专利证书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2)申请费、实审费和授权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3)市级资助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4、申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资金匹配的,需提供:

1)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2)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5、申请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资助的,需提供:

1)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申请表;

2)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份提交);

3)知识产权清单,专利和商标证书复印件;

4)专利和商标实施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5)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6)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和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等资助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2、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资金匹配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3、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经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二、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一)政策条件

1、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区级资金匹配

当年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

2、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1)具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已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2、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

1)专利工作基础好(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已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二)扶持标准

1、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2、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对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支持资金12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区级资金匹配的,还需提供:

1)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2)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4、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需提供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请表;

5、申请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需提供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1、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区级资金匹配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2、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经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项目验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3、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

1)在长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经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资金。

三、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一)政策条件

1、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

1)投保专利、商标没有发生商业纠纷;

2)申请有效期为购买保险后一年内。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支持

1)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已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

(二)扶持标准

1、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100万以内、100万(含)-500万、500万(含)-1000万、1000万(含)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的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的,还需提供:

1)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明细复印件;

2)专利或商标证书复印件;

4、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支持的,需提供: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

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四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一)标准化技术组织

1、政策条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等标准化技术组织。

2、扶持标准

1)给予一次性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

2)给予一次性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

3)给予一次性支持对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三联章;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2)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二)各类标准的制修订

1、政策条件

ISO/IEO或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地方标准以;本市社会团体发布,已在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第一起草者,其余非第一起草者。

2、扶持标准

1)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

2)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

3)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

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三联章;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2)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立项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国际标准另需提供标准文本、立项材料等证明材料的中文译本和标准起草人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情况说明,行业标准另需提供标准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标准另需提供本市市级或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该标准的行政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三)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1、政策条件

经国家相关部委局批准的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2、扶持标准

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3、申报材料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1、政策条件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2、扶持标准

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3、申报材料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五) 市级质量教育基地

1、政策条件

经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批准的市级质量教育基地。

2、扶持标准

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3、申报材料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第五条  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一) 政策条件

1、当年度获评“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

2、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并考核合格的;

3、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

(二)扶持标准

1、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3、对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质量品牌示范区批准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2、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资金匹配及考核合格资助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匹配政策的,需提交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5)申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考核合格资助政策的,需提交园区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批准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第六条 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一) 政策条件

1、首席质量官:获“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持有所在单位聘书;

2、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证人参加培训及获证时均在申请资助单位就职;申请有效期为获证当年度。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2500元/人、4000元/人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首席质量官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3)“首席质量官”证书复印件、本人单位人事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2、知识产权类人才资助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持证人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抬头与申请资助单位名称一致的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报流程

1、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申请表,并准备证明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

2、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八条 受理时间和部门

1、 质量政策

(1)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2) 受理部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管理科

(3) 联系方式:62837220  凌丽

2、 标准化政策

(1)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2) 受理部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管理科

(3) 联系方式:62837238  朱健

3、 知识产权政策

(1) 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 受理部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监管科

(3) 联系方式:62401777   张玮玟

第九条 政策叠加

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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